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8号)精神,加快完善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特设立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引导基金回收的本金和投资收益自动存入引导基金专账。

第三条 引导基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共同负责管理,共同决策以下事项:

(一)审定种子基金设立、清算等方案;

(二)审定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三)引导基金其他需要共同审定的事项。

市科技局同时负责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引导基金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国有独资的企业法人;

2.有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经验的团队;

3.搭建有全市统一的种子基金信息管理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事项:

1.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管理,履行种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2.指导引导基金合作方拟订种子基金组建等方案;

3.拟订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4.指导监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报送种子引导基金运行报告;

5.受理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开户银行等变更手续的备案;

6.开展引导基金涉及的数据统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7.其他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工作。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开展引导基金相关工作的经费按照引导基金的一定比例列支。具体比例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引导基金规模、种子基金投资情况和运营管理工作量等因素确定,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

第五条 引导基金组建种子基金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引导基金与引导基金合作方均以货币出资;

(二)每支种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三)引导基金在每支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出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引导基金合作方发起组建种子基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

(二)拥有承担种子基金运营管理的国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条 种子基金组建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引导基金合作方制定种子基金组建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种子基金的出资人、总规模、出资比例、运营管理机构、专账开户银行、投决会成员名单等。

(二)方案报批。每年7月底前,引导基金合作方将种子基金组建方案提交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

(三)签订协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同意设立种子基金后,引导基金合作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种子基金运营管理相关事项。

(四)拨付资金。引导基金合作方将组建种子基金的资金拨付至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开设的种子基金专账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约定的出资比例拨付引导基金至种子基金专账。

第八条 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方式支持本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坚持只参股不控股、不追加投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支持对象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一)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

(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成立时间未超过5个(含)纳税年度;

(三)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近一年无科研失信行为,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连续30天以上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及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竞争力的未决诉讼。

第九条 种子基金由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合作方在其管理的国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中确定。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引导基金合作方每年予以安排。

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事项:

1.代表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

2.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3.为支持对象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4.负责投资、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5.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6.负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及时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合作方报送种子基金运行报告;

7.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支持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种子基金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以下简称“投决会”)决策年度投资方案和投资的项目、投资项目退出、投资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

投决会由引导基金合作方科技管理机构牵头设立,人数为五人至十人。成员除引导基金合作方科技管理机构和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外,可以包括引导基金合作方分管领导干部和经济、金融、法律、企业管理、创业投资等领域专家。种子基金的投决会成员名单应书面抄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投决会决策事项实行会议票决制,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策意见须超过投决会半数成员同意方能生效。投决会的决议应书面抄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初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当年支持的项目数量以年度计划投资总额为限。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采取分类分级的办法投资项目。

(一)种子基金对项目的分类分级方法如下:

1.第一类为首选投资项目。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型企业:

(1)属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的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2.第二类为择优投资项目。支持对象为依托下列级次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1)第一级为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2)第二级为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3)第三级为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织路演活动涌现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4)第四级为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其他以公平、公正、公开方式评选的优质项目。

(二)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按下列要求执行:

1.符合条件的前款第一类首选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前款第二类(1)择优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2)择优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3)(4)择优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三)种子基金对项目的投资原则如下:

1.先支持首选投资项目,再支持择优投资项目。

2.首选投资项目按照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依序支持。

3.择优投资项目按照级次依序支持,同一级次的项目按照设奖等级或得分高低依序支持;同一级次项目的奖级和得分相同时,优先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投资应按照“种子基金投资额度/(企业公允价值+种子基金投资额度)×100%”计算后确定持股比例。如计算结果显示种子基金为最大股东时,则调减投资额度至种子基金为第二大股东为止。

种子基金参股期内原则上由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代持参股企业股份,也可由引导基金合作方另行指定一家国有机构代持。

前款所称的企业公允价值,特指被投企业原股东实际出资总额或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所列净资产总额中的较大数值。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每年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系统”发布通知2次,明确各种子基金受理投资申请的范围和时限。每次受理申请时间应不低于2个月。

(二)提交申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系统”向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在线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明资料和商业计划书、资金使用计划表等纸质材料送达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三)投资决策。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将受理的申请项目提交投决会审议。投决会按照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决策。

(四)投资项目。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与投决会同意支持的科技型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将种子基金投资额划转至被投企业。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和财产份额可采取企业回购、股权转让、IPO上市交易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五年内可由被投企业股东按种子基金投资额原值回购股份。

被投企业股东三年内原值回购的,种子基金的投资分红全额无偿让渡给其他股东。

被投企业股东五年内原值回购的,种子基金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分红的50%无偿让渡给其他股东。

种子基金投资分红无偿让渡对象不包括种子基金参股后新增的股东。

第十七条 被投企业五年内未回购种子基金股权,视其是否实现提档提质发展,实行分类处理。本款所称的提档提质发展,指被投企业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码,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完成股份制改造。

(一)被投企业未实现提档提质发展的,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有权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按照第十五条的方式退出股份。

(二)被投企业实现提档提质发展的,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按照下列标准以种子基金原值让渡部分股份给其他股东后,未让渡股份实行同股同权,享受投资分红和承担生产经营损失。

1.对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码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20%。

2.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40%。

3.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60%。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回收的本金自动存入种子基金专账。种子基金投资收益弥补以往年度种子基金本金损失后的收益部分,由引导基金合作方提取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6:4的比例用于奖励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充实引导基金,其余部分存入种子基金专账。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资金到位后,资金使用未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对未使用资金中引导基金的出资部分进行回收。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出现损失,经投决会审定、公示、核销后,由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应予核销的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一)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损失;

(二)因被投企业破产、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因清算出现的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被投企业无法持续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拟订种子基金清算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

(一)种子基金到位资金超过1年未使用;

(二)经投决会审定的核销损失超过种子基金在投原值和剩余资金总和的 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拟订种子基金损失核销方案(包括种子基金损失情况、引导基金损失核销额度等)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和比例退还。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未按种子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支持项目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种子基金支持,违规使用资金的,将给予科技信用记录、列入科技系统黑名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科技领域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引导基金合作方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资金、公开曝光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导基金合作方”,包括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高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等机构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特指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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