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9年度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江北经信〔2020〕70号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申报2019年度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

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94号)和《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7〕24号)文件精神,现就2019年度申报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二、扶持对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的企业;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五)变更形式重新注册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新办鼓励类”:

1、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

2、新注册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全新的 。

3、新注册企业的业务发生拓展,且新拓展业务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小于40%(含)。

新注册企业经营范围与原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者新拓展业务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小于40%的不能认定为“新办鼓励类”。

三、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区经济信息委申报2019年度财政补贴(涉及跨区纳税的,应同时向其缴纳税款的其他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2019年度(按入库日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凭证;

(三)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登录http://xbgl.cqsme.cn/user/login,填写后打印签字盖章);

(四)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收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一)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为一年一办,即每年只办理上一年度的财政补助,跨越一个年度的财政补助申请不再受理,补助申请的纳税凭证以实际入库时间为准。该政策执行最后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故此次申报为最后一年。

(二)对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李盛奇、胡迅

联系方式:67855882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5月6日

转载自:http://www.cqjb.gov.cn/zwxx_190/bmjz/202005/t20200511_7372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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