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5〕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庆市的科技成果情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我委研究制订了《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及发布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庆市的科技成果情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科技成果是指某一科学技术问题,通过研究活动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一定学术意义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类。
第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实行登记制、报告制和发布制。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科委视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组织、部门或科技中介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受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条 在本市实施并由财政科技投入的国家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以下简称计划成果)必须登记。
其他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其它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含单位)自愿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登记办法。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遵循不重复、产权明晰的原则: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机构或组织和个人的计划成果或其它成果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其他完成单位不再登记;
(三)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没有权属争议,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计划成果已按有关管理办法取得了鉴定或验收(评审)证书或市场准入证明或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其它成果已取得了持肯定性意见的有关评价文件或市场准入证明或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市场准入证明指国家有关部门为加强市场管理而颁发的各种生产许可证、新药(新品种)证书、入网证等。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市科委委托有关市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管理部门)和指定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名单另行公布),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采用市科委统一规定的登记程序系统进行登记,并按市科委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科技成果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认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查新报告、法定检测报告、用户证明。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和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
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和研究报告、应用证明。
科技成果登记需按要求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的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果申请登记方向成果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报材料;
2.成果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成果登记证明;
4.登记机构将成果相关信息录入成果数据库。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时,如果其内容不便或不愿对外公布,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声明;未做声明的视为同意授权登记机构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办理了登记手续的科技成果可获得下列支持:
1.获得申报国家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基本资格;
2.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发布成果信息和报告成果重大事项的资格;
3.优先推荐成果转化项目及享受转化服务。
第十四条 市级计划管理部门有责任对由其组织实施及管理的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要求并督促登记,并将成果登记情况作为计划项目管理的考核内容和成果完成人(含单位)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 科技成果报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后,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报告:
1.科技成果符合重庆市产业发展政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技术先进、适用,转化后有望形成产业规模、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2.科技成果具有重大原始性创新,在国际或国内产生重大影响;
3.科技成果产生了重要技术标准或形成了重大自主知识产权;
4.科技成果在转化推广过程中发生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组织协调、转化过程中遇到政策性重大问题、转化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转化后取得显著效益等。
第十六条 计划成果由成果拥有人(含单位)义务报告;其他成果由成果拥有单位自愿报告。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报告须提交重庆市科技成果报告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相关附件等材料。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1.计划成果由成果拥有人(含单位)将报告材料(附件二)报原计划管理部门,国家级计划成果同时抄报市级相应计划管理部门;其它成果由成果拥有人(含单位)将报告材料报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委。
2.相关市级计划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委对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并签署明确处理意见后,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
3.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汇总备案。
第十九条 已报告的科技成果按照成果来源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1.计划成果由原计划管理部门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转化推广,协调解决转化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其它成果由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组织转化推广,并协调解决转化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对已报告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第四章 科技成果发布
第二十条 市科委对已登记、已报告和其它来源的科技成果按照"择需择优、分类统一"的原则组织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信息根据转化推广及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分成一般信息类、重点信息类、统计信息类三种类型发布:
①一般信息类发布指对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及转化推广条件进行公告,其信息主要来源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数据库和市级计划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信息来源。

②重点信息类发布指对与重点科技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及转化推广条件进行公布,其信息主要来源于已报告的科技成果报告书和市级计划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

③统计信息类发布指对科技成果的综合统计情况进行公报,其信息来源于前二项的综合统计分析和其它法定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信息的发布由市科委统一组织、审批(核):
1.属一般信息类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或市级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发布意见,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布;
2.属重点信息类的科技成果,由成果拥有人(含单位)向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提出发布的书面申请(附件三),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核后商相关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发布意见,经市科委审批后发布;
3.科技成果综合统计信息由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提出发布意见,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发布。
发布意见应包括信息来源,发布内容、形式、范围和机构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原则上依据不同的信息来源,分别委托不同的机构、部门进行信息发布:
1.一般信息类一般由市科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含行业协会)或市级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发布;
2.重点信息类一般由市科委委托市级计划管理部门或由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组织发布;
3.统计信息类一般由市科委组织发布或上报市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信息可采取以下形式发布:
1.在国家及重庆的相关网站发布;
2.通过《重庆市科技成果公报》、《重庆市科技进步报告》、《重庆市科技统计报告》、《科技工作简报》、科技期刊等平面载体发布;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其它可行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科技成果信息不得发布:
1.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
2.成果的发布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3.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认为不适宜发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和发布申请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和发布;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的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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