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 《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19〕4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如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 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网点)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努力夯实服务知识产权全链条的基础,积极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已设立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网点)要按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 号)要求,积极开展有关服务工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三、摸清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网点)基本情况(包括设立在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的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 号)规定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成为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四、工作中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公共服务处(专利代办处)联系。联系人:许雄;联系电话:023-67014335。

附件: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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